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54號原告 黃柏欽 被告 黃啟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自攜證人 黃啟誠 、 熊蘭仙 到庭,被告則應提出與黃啟誠間關於投資協議之相關契約或雙方爭執之帳務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