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 楊啟中
楊曼玲 相對人 楊啟天
楊美玲 楊百玲 楊玲玲 楊啟達 楊師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楊曼玲應給付聲請人楊啟中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聲請人楊曼玲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楊啟中、楊曼玲及相對人楊啟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苗簡字第77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判由兩造按附表四所示之比例負擔,此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
三、本件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於裁判前命相對人於
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部分當事人陳報意見略以:
(一)、聲請人楊曼玲:本案之不動產鑑定費是伊匯款新臺幣(
下同)11萬元給聲請人楊啟中支付,不應再由其分擔費用等語。
(二)、相對人楊啟天:楊啟中本欲以廉價價格承受共有物,經
承審法官認有失公允才請鑑價公司報價,該筆費用應由楊啟中自行負擔。又原判決之補償金楊啟中至今未付,卻以該判決名義佔有權利,實有失公允等語。
(三)、相對人楊美玲:伊從未授權或委託楊啟中申請不動產鑑
價、複丈及建物測量,楊啟中亦從未告知伊相關事宜及費用,楊啟中係為一己私利興訟,伊無須分攤訴訟費用等語。
(四)、相對人楊百玲:伊從未授權或委託楊啟中申請不動產鑑
價、複丈及建物測量,楊啟中亦從未告知伊相關事宜及費用,楊啟中係為一己私利興訟,伊無須分攤訴訟費用。原判決之補償金楊啟中至今未付,卻以該判決自居為唯一所有人收取房地租金,楊啟中應立刻給付前開補償金,並返還非法霸佔之租金等語。
(五)、相對人楊啟達:伊曾於本案支出不動產鑑定之初勘費4,000元,請求一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然按,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訴訟費用之數額。至訴訟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及按何比例負擔,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5號裁定參照)。經查,本件依據聲請人楊啟中所提韻如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收據一紙(詳本院109年度司聲字第56號卷第11頁)以觀,該項收據已載繳款人為「楊啟中」,且聲請人楊啟中亦主張該項鑑定費用為其所支納,本院於形式審查後將之列入聲請人楊啟中支出之訴訟費用,並無不合,至於聲請人楊曼玲主張其曾匯款11萬元予聲請人楊啟中支付鑑定費用之意見,核為實體上主張,應循給付時之法律關係(例如:借貸、委任墊款等)另行訴訟請求,尚無從於本件非訟程序加以審究;而兩造間本案訴訟既經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即應按確定判決所認兩造應負擔之比例計算,不得就訴訟費用應由何人負擔及其比例另為不同之酌定,故相對人楊啟天、楊美玲、楊百玲主張無須負擔費用之意見,亦無可採。
四、綜上,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四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各當事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附表一:費用計算書(聲請人楊曼玲部分)┌─────────┬───────┬─────────────┐│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合計│5,180元││└─────────┴───────┴─────────────┘附表二:費用計算書(聲請人楊啟中部分)┌─────────┬───────┬─────────────┐│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不動產鑑定費│106,000元│韻如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單據編號:0000000│├─────────┼───────┼─────────────┤│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7,450元│單據編號:AB065735││├───────┼─────────────┤││4,000元│單據編號:AB065736│├─────────┼───────┼─────────────┤│合計│127,450元││├─────────┴───────┴─────────────┤│說明: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部分,聲請人楊啟中主張係以刷卡支付,並││提出信用卡簽單二紙,經核對相符。│└───────────────────────────────┘附表三:費用計算書(相對人楊啟達部分)┌─────────┬───────┬─────────────┐│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不動產初勘費│4,000元│韻如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單據編號:0000000│├─────────┼───────┼─────────────┤│合計│4,000元││└─────────┴───────┴─────────────┘附表四: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編號│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給付楊曼玲之訴訟費用額(│應給付楊啟中之訴訟費用額(│應給付楊啟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楊啟天│965/10000│500元│12,299元│386元│├──┼────┼────────┼─────────────┼─────────────┼─────────────┤│2│楊美玲│965/10000│500元│12,299元│386元│├──┼────┼────────┼─────────────┼─────────────┼─────────────┤│3│楊百玲│965/10000│500元│12,299元│386元│├──┼────┼────────┼─────────────┼─────────────┼─────────────┤│4│楊玲玲│965/10000│500元│12,299元│386元│├──┼────┼────────┼─────────────┼─────────────┼─────────────┤│5│楊啟達│965/10000│114元│11,001元│無│││││(已相互抵銷)│(已相互抵銷)││├──┼────┼────────┼─────────────┼─────────────┼─────────────┤│6│楊師舜│965/10000│500元│12,299元│386元│├──┴────┴────────┴─────────────┴─────────────┴─────────────┤│一、第一審訴訟費用判由聲請人楊啟中負擔3245/10000;聲請人楊曼玲負擔965/10000,其餘當事人負擔比例詳如上載。││二、聲請人楊曼玲於第一審支出訴訟費用5,180元,得向聲請人楊啟中求償3245/10000即1,681元;聲請人楊啟中於第一審支出訴訟││費用127,450元,得向聲請人楊曼玲求償965/10000即12,299元,故雙方相互抵銷後,聲請人楊曼玲尚應給付聲請人楊啟中10,6││18元。││三、聲請人楊曼玲於第一審支出訴訟費用5,180元,得向相對人楊啟達求償965/10000即500元;相對人楊啟達於第一審支出訴訟費││用4,000元,得向聲請人楊曼玲求償965/10000即386元,故雙方相互抵銷後,相對人楊啟達尚應給付聲請人楊曼玲114元。││四、相對人楊啟達於第一審支出訴訟費用4,000元,得向聲請人楊啟中求償3245/10000即1,298元;聲請人楊啟中於第一審支出訴訟││費用127,450元,得向相對人楊啟達求償965/10000即12,299元,故雙方相互抵銷後,相對人楊啟達尚應給付聲請人楊啟中11,0││01元。││五、其餘當事人各應給付二名聲請人及相對人楊啟達之訴訟費用額,依比例計算詳如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