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3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祥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16580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祥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張祥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張祥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
3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附表】:受刑人張祥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署押(原聲請│廢棄物清理法││││書附表誤載為「偽│││││造印文」)││├────────┼────────┼────────┼────────┤│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1年8月│││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8月31日、│101年7月5日│101年4月19日起至│││103年9月1日(原││101年4月28日(原│││聲請書誤載為103││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年9月1日)││101年4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緝字│署108年度偵緝字│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718、1722號│第14號│第16491、2151、1│││││081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18│108年度簡字第608│108年度訴緝字第││實││8號│號│15號││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12日│108年6月28日│108年10月1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18│108年度簡字第608│108年度訴緝字第││決││8號│號│15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1日│108年7月30日│108年11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彰化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08年度執字第394│署108年度執字第│││12626號│6號│165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