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昱選任辯護人李菁琪律師
諶亦蕙律師 蕭萬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蔡宗儒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