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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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85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壹個(毛重0.19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偵辦113年度偵緝字第328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難認該案中所扣得之殘渣袋1個為該案被告 李天翔 所有,業經不起訴處分在案,故認查無犯罪嫌疑人。又前開扣案物經送鑑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為聲請人偵辦113年度偵緝字第328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難認該案中所扣得之殘渣袋1個為該案被告李天翔所有,而業經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緝字第3281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而本件扣案之毒品殘渣袋1個,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鎮○○○○○○○○○○○○○號對照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28日A2126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許晴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