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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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交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皓恩選任辯護人邱俊傑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徐皓恩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皓恩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肇事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
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仁榮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