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15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158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清泉
訴訟代理人  陳源龍
被   告  湯紹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100年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臺中市○○區○○○街○○號1樓及地下室,
向原告申請登記使用表燈非營業用電.電號00-00-0000-00-
0,積欠民國(下同)98年4月、6月份及終止契約至拆表結
算(99年3月份)電費合計新台幣(下同)12,724元,經限
期繳納並派員屢催,被告均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提出電費
收據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電力提供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0年7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
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250元(裁判費1,000元、公
示送達登報費250元)由被告負擔。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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