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2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有關規費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簡字第23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功偉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有關規費事務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0日112年度簡字第2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63條之5前段準用第246條第2項前段,應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周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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