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4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洪浩進┌───────────────────────────────────────────────┐│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24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張利名 │彰化縣員 林鎮農 │98年4月10日│19,800元│0000000│││││會│││││├──┼───────┼───────┼───────┼────────┼────────┼──┤│002│ 黃耀德 │保證責任彰化縣│98年3月31日│12,200元│0000000│││││鹿港信用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