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4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但須以裁判確定前為前提,倘若被告先後犯甲、乙、丙三罪,而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兩罪均經判決確定,並已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既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祇能單獨執行,最高法院72年度臺非字第47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編號10所示之罪,雖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惟被告於民國97年5月21日另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下稱甲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1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7年10月13日確定,且與被告所犯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竊盜罪,業經本院於98年1月19日以98年度聲字第1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至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7所示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6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此有上開裁定2份附卷可憑,並經本院調閱前開案卷核閱無誤,而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與被告另犯之甲罪,則與定執行刑之要件有所未合,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不得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及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許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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