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0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後淨重零點壹公克)及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4648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塑膠袋包裝毒品後,沾染毒品無法徹底分離,況且實務上也不可能先將塑膠袋洗淨後才毒品與包裝袋分別「沒收銷燬之」「沒收之」,故應一併將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結晶體5包,經送鑑定結果,確係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淨重0.15公克;驗後淨重0.1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12月24日彰警鑑字第09700863號鑑驗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其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毒品,為違禁物,且被告業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46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依首揭說明,應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