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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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丙○○被告戊○○
5弄10衖癸○○
之3號庚○○
樓之1辛○○壬○○
6號乙○○
巷31號3甲○○
之3號丁○○
弄13號8己○○
號上列被告戊○○等人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大為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