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7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7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78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光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國光與告訴人 黃肇榮 為叔姪關係,兩人間因家族財產爭訟所生之律師費用支出一事素有怨隙,於民國105年8月24日下午5時55分許,被告見告訴人在屏東縣○○鄉○○路○○○號住宅之大門未關,遂進入告訴人前揭住宅,在上揭住宅車庫中庭處,與告訴人商討前揭債務問題,嗣經告訴人多次告以:「你不要來找我,請你離開,不要來我家」等語,明確要求其退去上開住宅,被告受該退去之要求後,竟仍不予置理,基於無故留滯他人住宅之犯意,滯留不去約20分鐘後,始自行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後段之留滯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黃國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後段之留滯住宅罪嫌,經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黃肇榮與被告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和解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6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李佳容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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