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7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27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27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THIDIEP(中文名阮氏葉)越南籍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68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NGUYENTHIDIEP(中文名阮氏葉)共同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操作臺灣漁船之人蛇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成員中有未滿18歲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不諱,態度尚佳,甫於民國106年8月11日遭遣送出國並管制禁止入國,竟為來臺灣工作賺取薪資而為本犯行,所為足生損害於我國移民署對於入出境查核管理之正確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為非法入境之外國人,自不宜繼續居留國內,乃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予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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