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7號原告 林昆賢 被告 郭永青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8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陳麗芬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杜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