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601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羅珮榛 (原名 羅桂萍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320元(含本金63,700元、已到期利息210,321元、其他費用1,168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1日止之利息1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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