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162號

抗告人 許祐嘉

相對人 詹喬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2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查,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則有本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憑,本件抗告顯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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