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0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涉訟輔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04號上訴人 柯超元 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代表人 范光群 (董事長)上列當事人間涉訟輔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上訴人代表人范光群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後,被上訴人代表人嗣變更為范光群,惟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鍾啟煒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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