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17號
債權人花蓮縣露德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菁川
債務人 吳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770元,及其中955元自民國112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6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30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770元,及其中9,815元自民國112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6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30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