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12號

原告 楊嘉琪

被告 張漢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被告張漢樺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8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楊嘉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陳佩芬 

                   法 官李立青

                  法 官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丁妤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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