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3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字第3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32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倍誠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76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白倍誠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選任辯護人 徐偉超 律師」刪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白倍誠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紛
爭,竟對告訴人 莊義庠 心生不滿,而以起訴書所載之詞語公然侮辱告訴人,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並以電話恫嚇告訴人,導致告訴人心生畏懼,為法所不許;然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卷內個人戶籍資料),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7661號被告白倍誠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道0段000號12樓之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徐偉超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白倍誠與莊義庠均同住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TheOne」公寓大廈社區,緣雙方前因故有多起爭執,並多次相互提出刑事告訴。白倍誠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23日20時55分許,在前開社區之「THEONE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討論區」住戶LINE群組(下稱本案群組)內,張貼「@莊義庠告死你這王八蛋」之訊息,以此方式侮辱莊義庠;白倍誠另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13年3月23日晚間不詳時間,撥打電話予莊義庠,向莊義庠恫稱:「你娘的,沒一槍打死你,你爸我就不叫白倍誠」、「 林北 就是要槍打死你」、「你明天哪時候回來,你明天哪時候回來,我帶年輕人去15樓撞你門,大家找你好好的談喝一杯茶」等語,致莊義庠心生畏懼。
二、案經莊義庠委由 李進建 律師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白倍誠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本案群組訊息截圖、錄音譯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被告前開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檢察官郭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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