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525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俊宇 相對人 吳朋嶸 債務人鷹之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吳朋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
鷹之翼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1年8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持有債務人鷹之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2月22
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4,094,88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10月24日之本票1紙。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均未獲付款,尚欠本金共3,492,46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1紙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大里區健民段764-31,488.57100000分之4862臺中大里區健民段764-401,931.48100000分之4863臺中大里區健民段764-441,516.15100000分之317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416臺中市○里區○○段00000地號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15層4層:68.12合計:68.12陽台:7.11全部臺中市○里區○○路00巷00號四樓之5共同使用部分:健民段650建號,14,74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83(含停車位編號:185,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27)健民段652建號,8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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