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汽車修理爭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71號上訴人 楊蘭輝 即永鴻汽車修配廠被上訴人 葉怡雯 訴訟代理人 賴國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汽車修理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30日上午9點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王筆毅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蓉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