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77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永銘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108年1月16日下午2時50分許,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77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永銘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108年1月16日下午2時50分許,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