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簡附民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98號原告 郭婷伊 訴訟代理人 陳素珠 被告 于國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羅婉怡法官楊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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