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33號聲請人 劉正罡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屏東啟智教養院董事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屏東啟智教養院捐助章程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屏東啟智教養院於民國74年4月17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同年7月11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2冊第17頁第59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09年10月17日召開第6屆第6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7條,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及屏東縣政府109年10月26日屏府社障字第10950559300號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74年度法登字第22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修正內容符合財團法人法規定,其無其他意見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09年12月2日屏府社障字第10956202400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屏東啟智教養院此次修正捐助章程第7條,主要係為因應財團法人法之公布施行,而將董事之任期由5年縮短為4年,並將期滿連任者之比例限制為不得逾5分之4,核與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尚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張婉郁附表:
┌─────────────┬─────────────┐│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第七條:│第七條:││董事任期五年,連聘得連任,│董事任期四年,期滿連任之董││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遴選社會│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提經│分之四。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如│遴選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人士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會遴選報請主管機關補聘之,│任之,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由董事會遴選報請主管機關││期為限。│補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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