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42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丙○○、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捌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乙○○、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三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三人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王慧娟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