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消債補字第53號聲請人 林信宏 即債務人代理人 黃凱鴻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皇清附表:
┌───────────────────────────┐│⒈聲請人及其父母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⒉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⒊應補正:││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2年4月19日至10││7年4月18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⒋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母親)」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⒌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母親)」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4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⒍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⒎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⒏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⒐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⒑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母親)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③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⒒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⒓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母親)」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⒔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⒕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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