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金簡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簡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敬焜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28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801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544、7285、8478、9087號、110年度偵字第1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匯款時間、金額」欄內「『敬樂企業社』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台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應更正為「『敬樂企業社』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台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足參。
二、查本件刑事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匯款時間、金額」欄中「『敬樂企業社』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台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應係「『敬樂企業社』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台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誤載,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張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