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9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張虹誼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林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均提起上訴到院,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張虹誼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
二、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林寶蓮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