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46號原告旭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柏興 被告極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明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2,1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