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57號原告 蘇文宗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 律師被告 蘇文進 被告 蘇水旺 被告 蘇美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