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20號聲請人 謝美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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