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玉款受刑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第一八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玉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黃玉款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被告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影本、具保人送達證書、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傳喚、拘提未獲函文影本在卷可稽,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