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2054號
原 告 立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太條碼設備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