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3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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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易字第3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參照。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乙○○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卷附告訴人99年6月4日聲請撤回告訴狀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