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6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家豪江能昇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秀琴 即江能昇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嘉綺 即江能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江能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16,238元,及其中新臺幣516,238元,自民國9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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