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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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5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王冠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貳佰叁拾捌元,及⑴其中叁萬柒仟貳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⑵其中貳萬伍仟玖佰捌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四計算之利息;⑶其中肆仟捌佰叁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九計算之利息;⑷其中壹萬肆仟捌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叁仟肆佰元,及⑴其中伍萬玖仟肆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九計算之利息;⑵其中壹萬零貳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