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孫永州 相對人 林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8月2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 林久惠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8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林久惠於104年8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詎自106年2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224,28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6年5月23日雲院忠非信決106年度司拍字第46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林久惠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林久惠, 惟渠 等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46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麥寮鄉│後安││253│3659.06│全部│重測前:許厝寮段後安寮小段513││0││││││││-4地號││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