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玉如 即 蔡陳玉如 代理人 呂帆風 律師債權人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權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權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陳中和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56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現名下有車齡逾25年以上之汽車1台及車齡13年之機車1輛、高雄市○○區○○段154-348、154-357、154-388、154-521地號土地4筆、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險契約1筆,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陳報狀、不動產登記謄本、南山人壽107年1月22日函文等在卷足憑。
三、雖另陳報名下尚有存款,然債務人存款帳戶餘額僅新臺幣(下同)41元,此部分已低於解繳手續費;又查上開汽機車分別為81、94年出廠,車齡均已逾10年以上,殘值甚低且為日常代步之用,無清算變價之實益;而不動產部分設有抵押權,經抵押權人表示預估仍有如債權表所示之不足受償額,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強制執行因特別拍賣無人應買視為撤回;南山人壽陳報其保險契約解約金預估僅2,505元,金額甚少,本院認為上開財產均無變價實益而不予變價,經函詢全部債權人表示意見,其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均未有反對之表示,有107年2月23日雄院和106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108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無幾,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且債務人因無資力支出清算費用經准許清算救助暫免繳納郵務送達費用,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