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勇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字第5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勇生所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勇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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