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六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芳 送達代收人 湯明聖 被告甲○○
巷右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四十三萬八千四百七十六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五千七百七十八元(扣除四十五元聲請支付命令費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原告應在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官陳麗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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