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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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五號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張明輝法官李宜娟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永吉分│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叁仟壹佰柒拾陸萬│六五四七││││司│行││零捌佰貳拾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