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23號原告 林煌輝 被告美奈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兆泰
劉陳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