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辛 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法定代理人 潘和妮 )間終止租約
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具體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事項),及詳實之起訴
事實及理由,並提出證據,暨補正全部訴訟標的價(金)額
,並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二、補正被告姓名、名稱,及其營業所所在地,並提出被告及法
定代理人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被告如係獨資,並應更正其名稱(如
甲○○○○○即OOO)。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