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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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00號原告 陳前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外天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其因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所得受之利益為何,亦未提出可供佐憑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資料,另其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回復原狀之事項及損害賠償之金額未經具體載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民國一0一年三月四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下稱系爭會議紀錄),並查報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就「撤銷系爭會議決議」部分,如獲勝訴判決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並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如附表之費率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何婉菁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110元/萬│├───────────┼───────────┤│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88元/萬│├───────────┼───────────┤│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77元/萬│├───────────┼───────────┤│逾10億元部分│66元/萬│├───────────┴───────────┤│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法計算核定,以165萬元定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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