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04號原告 張欽能 被告 連清江
宋金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74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簡佩珺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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