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易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76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禮被告林珍妮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4年5月18日11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黃建榮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