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易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317號上訴人 蕭翌興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上訴人 徐之炫
徐俊煌 徐金盈 徐金山 張優娣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上訴人 楊登清
楊麗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鄧銘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楊淑珍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