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健銘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健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謝健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0年2月13日